公交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乙方):甲方对所属公交营运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经公开招租,于2017年月日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公交车辆车身广告租赁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标的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为甲方所属公交营运车辆的车身广告位,即公交车车身左右两侧和车尾(后置发动机车辆散热孔及检修位除外)的车窗以下位置,不含车体内部、车眉、车顶、前后挡风玻璃、前后左右车窗、前后保险杠、前后门玻璃、车辆标牌、徽记等位置
甲方所属公交营运车辆的线路、数量等车辆现状详见附件1(《公交车辆明细表》)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对附件1中所列公交车辆进行现场查验,确认附件1记载的车辆现状与实际情况相符,且该车辆现状符合本合同租赁目的及用途
由于甲方生产经营等因素影响,附件1所列公交车辆的数量、线路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因城市公交发展需要,新增公交车辆(新购车辆从上线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发布广告);因报废、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公交车辆数量减少;因维修、保养、交通事故、缺驾等原因,导致公交车辆临时停运;因季节变化对休假车辆台数作出相应调整;出租方对公交车辆营运线路作出调整,或对所属公交车辆在各营运线路间进行调配等
乙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安排公交车辆的上线营运、临时停运等
乙方的车身广告经营应当服从于甲方对公交车辆的营运安排,并从甲方营运车辆中另行安排广告上刊车辆
第二条经营权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所属营运公交车辆车身广告位享有独家经营权
甲方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公交车辆广告位自营车身广告业务或者许可第三方从事车身广告经营
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公交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