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莫任芳,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刘玉娥,总工会主席
湖南省总工会(下称总工会)因与湖南省长沙市卫生防疫站(下称防疫站)发生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本院予以准许
二、防疫站退还总工会已付的转让费3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一般基建贷款月息7
5‰计算,自总工会付款之日起至收款之日止
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支付总工会赔偿金275万元
案件受理费51260元、财产保全费41770元全部由防疫站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防疫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逾期不付,拍卖该站在长沙市火星开发区新站址的12
9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所得价款偿付总工会,多退少补
防疫站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理由是:1
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有偿划拨转让协议书》,因没有按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尚未生效,法院不应保护
对方在履行协议中也有过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75万元赔偿金和已付的370万元转让费的利息,以及全部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上诉人新站址的房地产是经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划的,法院无权将其拍卖
总工会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生效;上诉人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新站址的房地产,是用被上诉人支付的转让费建设的,应将其作价抵偿给被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防疫站经上级批准,决定迁址新建,以适应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总工会为解决直属单位住宿、办公用房决定征用防疫站的旧站址建房,得到全国总工会的批准
双方就旧站址的房地产划拨转让进行了多次协商,在经长沙市政府及其土地管理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办了手续后,于1991年6月22日签订《房地产有偿划拨转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