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合同自由原则企业的垄断地位无形中成了合同的主导者,经济地位的不公平导致非垄断企业只有附和的“自由”,于是消失了合同在自愿前提下所导致的不公正
社会严峻失衡,各种社会冲突突出,合同自由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因此,国家对合同进行干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平安,爱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调和社会冲突,法律的中心也从个人移向社会
也因此消失很多特殊立法,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爱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如制定了反垄断法,限制垄断组织对合同自由的滥用,让经济良性进展
“市场主体追求权利最大效率的动机和目的,必需要受到一种居于其上的掌握,必要的管制权是市场避开盲目性,削减短期行为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运行权利结构中不行替代的独立的权利的支点”
⑸近代法律以抽象的法律人格作为合同的主体,忽视了法律的形式公平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之间的背离,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结果将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不自由
现代市场经济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较为关注社会利益,但又不能忽视个人利益的存在,其实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统一的,社会利益是由很多个个人利益所组成的,因此,敬重个人利益、意思自治是市场进展的需求
合同双方主体订立的合同放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但双方主体的地位可能是不公平的,如垄断性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只有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才能使合同的主体得到真正的合同自由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并不是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真实意义的恢复,以恢复原来的价值和地位,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升华
localhosT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世界间的经济联系加强,《合同法》作为私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到了不小冲击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自由也作出了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