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义务与责任论文摘要虽然在《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学界对于合同中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关注
但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并非相当完善,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定存在着些许混乱
此文中笔者通过对案例的思考,对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生效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若干问题准确定性,为合同法责任体系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论文关键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一、引入2010年5月,广州姚先生与北京李先生订立合同,约定当李来到广州后一个月内将姚名下的一处100平方房产以120万的价格卖给李
之后到了2010年8月时,第三人刘先生因急需则向姚表明购买该处房产的意向,并承诺出价150万
姚思考过后,未与李商量便将该处房产卖与刘
此时李仍然在北京
后来李知道此事后,与姚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此案所提及的情况,姚明显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相信大多数的对民法有所了解的人都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
可是,关于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会存在较大的分歧
细看这个案例,其中姚与李所订立的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当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成立也即李先生到广州时,合同则生效
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姚应该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一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付缔约过失责任;
”亦有学者认为,在此案例中,姚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他们认为,姚与李已经订立合同,那么合同自然应该对双方形成契约效力
那么姚将其房产卖与他人的行为明显构成对该契约约定的违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里看,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的理由,仅仅从该案例着手,实难对此问题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所以,欲说明姚先生到底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我们有必要先讨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现状我国学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