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结算,除支付功能外,还有银行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作用
但信用证独立原则下,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包含银行合法拒付的不符点,会影响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和信用担保功能、融资功能的实现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独立于信用证
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信用证
如果银行合法拒付,双方应该如何解决付款问题
本文将进行讨论
关键词:信用证合法拒付ucp600isbp付款义务一、信用证合法拒付法律后果根据ucp600所明确的信用证独立原则1,银行一旦对受益人提示的单据明确表示合法拒付之后,付款义务即被免除2,依据英美法判例中所确立的“严格相符原则”3,银行的议付不受基础买卖合同的影响4,银行的拒付也不受基础买卖合同制约
银行拒付之后,银行收到的单据须退还受益人,在没有任何其他足够取得货物及其所有权的单据被买方掌握的情况下,卖方仍掌握货物及其所有权,但是无法通过信用证取得货款
卖方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的许多义务:货物已装运,卖方才能拿到提单,保险费用已付,才能拿到保险单据,等等
面临的问题是,卖方是否有权利向买方请求付款
买方是否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货款
应根据楚卖方提交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不同原因,确定卖方有无过失
二、卖方提交单据不符的原因(一)卖方单据不符的具体原因基于卖方的直接原因导致的单据不符,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1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规定并无不同,但因为卖方自身过错导致缮制和取得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代表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方式和程度,尤其是某些单据,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一一代表了对买方来说至关重要的商品质量因素,如果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说明卖方已经根本违约,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5;2
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条款规定不一致,卖方无所适从,或请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未果,但是此时卖方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充分准备或者合同已经在履行当中,卖方为了不致损失,迫不得已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