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19世纪之前,国际交易主要是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基本采取现货贸易形式,虽然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通常在一国内进行,其全部交易活动事实上都是处于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支配之下,这样,“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这个时代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随着产业革命在19世纪的完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资本的大量积累和集聚,通讯业的发达,金融、信用和保险业的兴起与繁荣,使交易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了分离,跨越国境的交易时常发生,“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受到了挑战
而“契约自由”的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国际商业界赞同
但几乎与此同时,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发生作用,给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加了许多限制,为此,特征履行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稳定性,每一项原则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第一节客观标志原则一、客观标志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客观标志原则是指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上,依照某些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性标志来确定合同准据法
它是“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理论上的直接体现,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古老的理论,产生于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初期,巴托鲁斯(Bartolus)通过总结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并提出了一些标志作为适用的依据
后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相沿成习,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学说
二、常见的客观标志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最能体现客观标志原则的标志主要有两种:1/121
合同缔结地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地方
自巴托鲁斯提出合同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以来,合同缔结地这一标志一直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直到19世纪上半叶,久而久之,形成合同缔结地法这一系属公式
在交通、通讯等不甚发达的封建制度时期,合同缔结地常常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