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产生的背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有关国际组织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推动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方面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为了克服各国贸易立法冲突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障碍,1934年国际私法研究所拟订了一部《国际货物买卖法》草案,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尔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而中断
战后,1964年4月在海牙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终于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并分别于1972年8月18日和同年8月23日起生效
但是,这两个公约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传统的产物,所体现的主要是大陆法的原则,参加的国家不多,并没有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为纠正上述两个公约的缺陷,制定一部能为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1969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
1980年工作组完成起草工作,提出了一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停案)》,同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1988年1月l日起正式生效
(二)《公约》的特点概括地讲,《公约》的主要特点是既坚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又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差别性,并把两者灵活、巧妙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世界上不同法系都能接受,不同社会、经济制度都能容纳的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规范
例如,海牙两公约之一的《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要保证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按照本国立法程序把本公约纳入本国法律之中
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换言之,凡是缔约国加入该公约时必须首先将公约的规定全部纳入本国立法,这是加人公约的一项前提条件;而纳入本国法则意味着全面修改本国原有与公约不同的立法,单就这一点对于不同法系、法制的国家来说,就是一个难以接受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