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年十月十三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