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第二十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程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二、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六十三號(國賓飯店)十二樓摘星廳三、主席:許理事長勝雄紀錄:四、主席致詞:五、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一)第一案通過萬邦國際等一家公司入會;雷柯電子等二家公司增資依規定調升等○○○級,均依規定辦理,呈奉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九四一一一七三號函准備查
(二)第二案通過九十四年一至四月份資產負債表、收支報告書、收支對照表案,呈奉內政部函復:「嗣後上開報表經送理監事會議審查後併同會議紀錄報部即可,毋須另案報備
至有關年度決算相關書表,仍應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收支決算表連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送理監事會審核,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專案報備
」,遵指示辦理
(三)第三案通過與美國電子零組件、配件及材料公會(ECA)締結姊妹會,謹遵決議辦理
(四)第四案通過○○本會「二五年理監事大陸考察訪問團」規劃案,已遵循決議辦理
(五)第五案通過「授權理事長指派理監事組成專案小組針對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審核」,爰因:1.本會為人民團體,有關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係依內政部「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原考量今(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可能適用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惟因本會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故非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
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聘僱、待遇、考勤、資遣退職退休撫卹等,仍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工商團體應訂定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
但不得違反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因「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自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法,迄今十餘年未再修正,故本會依規定訂定之服務規則並無重大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