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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和探讨钟华【摘要】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即是从原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算还是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给司法实践也时常带来困扰
为完善和规范这个问题,笔者撰写了本篇论文
文章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
这一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了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原审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算:符合“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理;有助于对罪犯进行合理公正的惩罚;有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避免同罪异罚
二是再审中缓刑考验期限如何起算直接引发的两个法律问题,即罪犯在一定时间内犯新罪,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
是否构成累犯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笔者借鉴以下案例:被告人某甲、某乙、某丙共同犯盗窃罪,某甲与某乙被认定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某丙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执行几个月后,经查明某甲不是主犯,他在共同犯罪中与某丙起同等的作用,属从犯
为此,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结果是改判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某乙与某丙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
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到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为半年
一、再审程序中缓考验期限的起算
上述案例中,对被告人某甲和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前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本案中原判决已被再审判决所取代,显然是不生效的判决,再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
本案应当执行再审判决,而非原判决
故主张某甲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审判决只是对某甲的罪刑作改判,而未对某乙与某丙的罪刑进行改判
某乙与某丙的罪刑在原判中已得到确定,再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