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
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1—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2—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