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张辉副局长在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二O一O年三月二日)同志们:200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0年1月21日,国家工信部第12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局对于宣传贯彻和实施两个修订的法律文件高度重视,姜成康局长亲自作了重要批示。国家局决定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行业深入宣传贯彻的具体工作。我受国家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姜成康同志委托,就行业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讲两点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领会和深入掌握修订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做好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的重要基础。全行业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这次修改的基本精神、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一)准确把握修订完善的主要精神1、修订的主要动因消除法律间规定相互冲突,是烟草专卖法修订的直接原因。近年来,为了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我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快速推进。但新法与旧法部分规定相互冲突现象也同时在许多法律中出现。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59件国家法律中涉及“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了集中修改。在新修订的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因此,烟草专卖法也在这次统一集中修订范围之内。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专刊)按照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了59件法律的修正本。不适应发展需要,是3号令修订的主要因素。3号令自1998年发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方面,发挥了十分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严格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局于2008年初决定启动修订工作。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先后经过纳入立法计划、深入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历时两年时间,2009年末国家工信部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以国家工信部第12号部长令发布施行。在修订过程中,国家局组织起草草案,反复调研论证,工信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和专家,在修订中认真审查把关。确保了修改质量,体现了“合法、合理、实用、高效”的修订要求,达到了预期目的。2、修改的主导精神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是理解烟草专卖法修订主导精神的关键。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烟草专卖法五个条款的修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集中调整了使用的罪名、援引的法律名称和相关表述。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原规定中使用的“投机倒把罪”罪名已经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取消,归类到“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下,现调整为“构成犯罪的”表述(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第二,原规定中援引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其中“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被新修订的《刑法》吸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并上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经被新修订的《刑法》吸收(体现在修订后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现在分别作了表述调整;第三,原规定中援引法律有关规定的条目排序发生了变化,修改后将“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表述调整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三十九条)。这里特别强调,学习和理解新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