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自查检查提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等特点。因此,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一般的工商企业。经过对该行业检查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后,我们发现房地产开发行业存在以下问题:一、营业税方面(一)收入长期挂账延后缴纳税款时间在开具发票前,房屋开发公司一般都是先收取诚意金、定金(订金)、甚至是全额的房款,上述预售款或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科目,或不申报纳税,或不按期结转销售收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3.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4.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5.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6.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1.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2.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3.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4.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5.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6.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7.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三)经营性资产涉税问题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四)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问题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五)其他业务收入涉税问题1.房屋出租收入(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3.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4.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5.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6.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7.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六)利用虚假合同减少计税依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