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自查检查提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等特点
因此,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一般的工商企业
经过对该行业检查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后,我们发现房地产开发行业存在以下问题:一、营业税方面(一)收入长期挂账延后缴纳税款时间在开具发票前,房屋开发公司一般都是先收取诚意金、定金(订金)、甚至是全额的房款,上述预售款或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科目,或不申报纳税,或不按期结转销售收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2
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3
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4
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5
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6
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二)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1
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2
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3
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4
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5
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