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国投滨江金耀广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了充分发挥信托的职能和作用,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经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推出了风险较低、收益良好的滨江金耀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使中小投资人从天津市商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中直接受益
释义在本计划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委托人:指本计划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指根据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滨江金耀广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资金:指根据本计划书和信托合同,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取得信托净收益的权利
借款人:指天津滨江金耀广场有限公司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一、信托计划名称滨江金耀广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北方信托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发挥规模经营优势,主要向天津金耀广场有限公司发放贷款,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三、信托计划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