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1总则1
1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和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1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
2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3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4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依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3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