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方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五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二)环保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三)环保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第1页共5页(四)环境保护规划;(五)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削减完成情况;(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九)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一)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情况;(十二)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案及其处理结果;(十三)环保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题情况;(十四)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文化建设、环境宣传教育情况;(十五)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情况;(十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十七)本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第八条主动公开程序(一)各信息拥有单位(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处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及真实性审查;(二)信息拥有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意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并填写《**省环保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批报告单》(以下简称《审批报告单》,见附件1);(三)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在《审批报告单》上签注意见并签字;(四)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第2页共5页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六)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发布。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方式(一)本局门户网站;(二)新闻发布会;(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见附件2);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