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集体实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集体资产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本市镇(乡)、村社区性集体组织所有的资产
镇(乡)集体资产由镇(乡)联合社负责管理,村集体资产由村合作社负责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集体组织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集资、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四条镇(乡)、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镇(乡)、村集体组织应坚持勤俭办社方针,依法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鼓励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依法合理流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市、县(市、区)农村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指导
市、县(市、区)农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经委、乡镇企业、土地管理、财政税务、工商行政以及金融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镇(乡)、村集体组织的资产分别属于该社区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镇(乡)、村集体组织的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范围:(一)依法属于镇(乡)、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镇(乡)、村集体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镇(乡)、村集体组织投资兴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四)镇(乡)、村集体组织投资兴办、出资兼并的企业;(五)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