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执行中变更义务主体程序问题探析宋保卫赵金城崔照铭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变更义务主体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民事案件的逐年增多,民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义务主体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当事人或者法院经很大努力仍无法解决执行的问题,变更义务主体有时也是解决执行难的好方法
在执行难的今天,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义务主体,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途径
但变更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涉及具体程序问题
尤其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是十分具体,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根据自己从事执行工作的感受,就在执行中变更义务主体的程序问题,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变更义务主体的概念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义务主体的法定情形(一)变更义务主体的概念变更义务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具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既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需要执行的义务依法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这种变更是随着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是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义务主体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3条就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做了规定
依照此文,变更执行义务主体有如下的情形: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