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流通安全网流程图(1)食品加工销售企业自律制度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经营者柜台出租管理办法食品上市准入制度食品安全自律制度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入库管理制度超市商场市场裸装散装食品管理规范高危食品备案制度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奶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粮油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超市商场食品检测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销售安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市场超市商场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儿童食品监管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进货台帐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加工、销售企业自律安全制度(2)一、凡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二、从事食品加工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三、加工场所具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与布置、与有毒、有害物质,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确保内外环境整洁。四、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餐具、炊具和直接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品必须洗净,保持清洁。七、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八、购进使用、销售的畜禽类产品及熟食制品,向生产经营者(送货)单位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疫检验合格证》及发票,并严格填写《商品购销台账》后方可加工使用和销售,坚决杜绝病、死等有害畜禽产品、熟食制品进入本店。九、食品加工、销售人员要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对人体安全、无害。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3)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保证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经营主体是指进入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进入流通领域经营食品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二)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政部门许可的,还应取得该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三)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四条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取得各项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五条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履行下列的义务:(一)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等;(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食品的质量;(三)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的食品;(四)销售的食品标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五)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六)须取得国家强制认证标志的,应当取得该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七)销售者销售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