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思考政府作为各项政策和行政立法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决定着国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政府作为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对国家经济活动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有着重大的影响,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行为对政府更好的认识自己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地位,保障经济交往活动的公平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它属于经济法中政府行为的一个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调整机制固有的缺陷所不可避免的,需要政府之手加以宏观调控,但“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比市场失灵更加严重”,[1][1]当政府的行政权力扩张到经济领域时,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调控才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充分保障市场自由竞争
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应更加注重市场自身的调节,而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落实到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应该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主导,让政府干预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将它作为第二次调节机制,即在竞争双方无法有效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时,再由政府进行第二次调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应当是平等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即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从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来看,似乎是在调整国家与不正当竞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家在竞争法主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数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追究,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竞争主体只是处于被动受控的状态,政府虽然在不断的反不正当竞争,但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仍频繁发生
政府调控之手伸了进来,无论从成本还是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