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立法研究「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除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在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物权行为理论既保护了交易的公正与安全,又解决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理论基础
但是,在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运用善意取得制度,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只解决了物品归属问题,仍然未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问题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非物权行为理论模式,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构架之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简单办法是不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作为民法中重要内容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何定位、构架,是我们法学工作者应重视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瑕疵;权利的担保;物权行为;非物权行为「正文」瑕疵为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通俗地讲,指缺点、缺陷
在买卖法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狭义的瑕疵单指物的瑕疵,意思是所买卖之物价值灭失、减少,或不具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该物应有的通用功能;广义的瑕疵除物的瑕疵之外,还包括权利瑕疵,即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权利受到限制
出卖人担保作为买卖的标的物的权利无瑕疵,即第三人就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制度
[2]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从买受人手中追夺买卖标的物时,出卖人即应负买受人不受追夺的担保责任
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强加于出卖人使买受人取得完全权利的义务,只是令出卖人赔偿损失
近代各国在继受罗马法时,发展了这一制度
《德国民法典》表现为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而《法国民法典》则规定出卖人有防止追夺的义务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基本理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