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甘安监执法〔2010〕338号(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二)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十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五)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十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十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十九)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二十)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二十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二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十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十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十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二十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二十九)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三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三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三十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十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十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第七条执法准备工作。(一)了解受检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或存储过程的危险性、生产设备及其安全性能相关安全资料等;(二)根据受检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如检查特殊行业或者涉及较深专业内容,可以请该行业(或专业)的专家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也可邀请专家共同参加;(三)根据检查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应条款进行熟悉;(四)依据执法检查目的和内容,制定检查提纲,检查提纲应当包括询问提纲、现场检查提纲、受检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等;(五)根据检查需要,准备必要的执法检查仪器设备、执法文书、各种检查表格等;(六)执法检查一般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