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稿)(共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02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03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04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05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注:该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不修订,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实施办法内容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继续适用)01号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一、行政许可内容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十六条;(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准予筹建,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