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3页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本条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而订定条文
(由1993年第27号第2条修订)[1970年6月19日](本为1970年第62号)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第I部简称和释义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物管理条例》
(由1993年第27号第3条修订)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12/02/2005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地注册处”(LandRegistry)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设立的土地注册处;(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修订)“土地注册处处长”(LandRegistrar)与在新界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关时,包括主管当局,但只有土地注册处处长才可指明各式表格;(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修订)“工作守则”(CodeofPractice)指主管当局根据第44条不时拟备、修订或发出的任何工作守则;(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
由2000年第69号第2条修订)“已登记承按人”(registeredmortgagee)指─(a)根据一项按揭或押记接受业主将其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权益按揭或押记的人,而该项按揭或押记已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b)就一个单位的凭借任何条例而设立的押记而获得押记权利的人;“公用部分”(commonparts)指─(a)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一业主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b)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书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公契”(deedofmutualcovenant)指一份文件,该文件─(a)界定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