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内容提要:产品责任法一直以来是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但各国对产品自损的法律规制却差异较大,采取了不同的立场
经过近100年的发展,侵权责任说和契约责任说占据了主导地位
由于我国立法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采取了不同的立场
我们认为,从保护民事主主体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采契约责任说的立场,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自损与他损并存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独到见解
关键词:缺陷产品自损契约责任侵权责任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创造了丰硕的物质财富,也给人类隐伏下不幸的根源
二战之后,各国推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经济迅猛增长的同时,出现了环境污染,工业灾害、缺陷产品的致损等严重社会危机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运动日渐高涨,迫使各国政府的立法向消费者倾斜
但消费者运动一个世纪的斗争,在产品自损领域的成果却非常有限
缺损产品的自损,在国外也称“产品自已伤害自己”(productinjuriesonlyitself),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因用来给付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该产品本身价值减少,毁损灭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修理费支出、营业损失等
对这种损失的法律救济,在产品责任法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史上未曾有过系统而完整的规定
产品责任法一直以来都局限于产品他损和范围
为探求立法上对缺陷产品自损赔偿救济的完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文试就此略作探讨,为我国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
一、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人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必须借助一系列的概念,通过定义对概念进行解释,以把握概念所指对象的本质特征
一个定义能否准确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关系到人们对该事物的认识程度
以往学术界在产品自损的责任性质上争论不休,我们认为主要是在一些基本概念内涵的认识上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