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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弱视防治技术服务规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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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弱视防治技术服务规范全国弱视斜视防治中心主任郭静秋教授弱视是儿童发育过程中的常见病,发病率约为3%-8%,弱视的主要原因包括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单眼形觉剥夺。弱视的本质是双眼视觉发育紊乱,不仅单眼或双眼矫正视力低于正常,而且没有完善的立体视,甚至是立体视盲。弱视治疗效果与年龄有密切关系,年龄越小,疗效越好。此外,弱视治疗与弱视性质、程度、注视性质密切相关。发病早,治疗晚,程度重、旁中心注视者疗程长,预后差,12岁以后治疗基本无效。因此,加强弱视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预防和治疗弱视,缩短疗程,提高治愈率具有重要作用。一、弱视预防1.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家长及幼儿工作者了解有关弱视防治知识,以便早期发现,及时治疗。2.应定期为儿童检查视力,一般六个月检查一次。对有弱视、斜视和屈光不正家族史的儿童更应及时进行检查。发现斜视或注视姿势异常者,要及时检查治疗。3.视觉发育10岁前儿童为敏感期,3岁前为儿童关键期。视力检查1岁半以前用选择观看法,1岁半至3岁儿童用点视力表检查仪检查,3岁以上儿童年用儿童视力表或国标标准视力表检查。发现双眼视力相差≥2行或双眼视力均低于正常时应及时就医。二、弱视诊断定义: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远视力经矫正≤0.8者诊断为弱视。6岁以下的儿童,在诊断时需注意年龄因素。屈光度≤+2.25D,矫正视力低于0.9但双眼视力相等或近似为可疑弱视,列为观察对象。6个月后视力仍无明显提高者诊断为弱视。临床分度1、轻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8-0.62、中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5-0.23、重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1临床分类1.斜视性弱视:弱视眼有斜视或曾经有过斜视。2.屈光参差性弱视:两眼屈光度之差,球镜≥1.50D或柱镜≥1.0D;3.屈光不正性弱视:没有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尤其为双侧性高度远视和高度散光。双眼矫正视力相等或近似。远视≥3.0D,近视≥6.0D,散光≥2.0D;4.形觉剥夺性弱视:在婴幼儿期因屈光间质混浊、上睑下垂遮盖全瞳孔,不适当地遮盖一眼引起的视功能发育障碍。屈光检查1、12岁以上用0.5-1%的阿托品眼药膏;2、12岁以下用2%后马托品或托品酰胺(托吡卡胺)。有内斜视者首次验光仍须用阿托品散瞳。散瞳次数:1.阿托品眼药:验光前用3天,每日3次涂两眼;2.2%后马托品眼药膏:可用于验光前日使用5次,如用溶液,可在验光当时点眼,每5分钟一次,共5-6次。3.0.5%托品酰胺:于验光时每5分钟点一次,共4-6次。(五)其它检查每个病人都须先做一般眼科检查。1.散瞳后仔细检查眼底及注视性质。2.有内斜视的病人还应检查睫状肌麻痹后眼位的改变。如果散瞳后内斜视斜度减小,甚至完全消除呈正位,则提示为部分调节性或完全调节性内斜视。三、弱视治疗弱视应尽早治疗,疗效与发病年龄和治疗开始年龄有关。弱视愈后可能复发。所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治愈后仍需追踪观察2-3年,甚至更长时间。(一)屈光矫正的配镜原则治疗弱视,多数弱视患者首先需要配戴矫正眼镜。1、内斜视(1)首次配镜远视要充分矫正;(2)配镜后要定期复查视力;(3)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验光1次。调节性内斜视在维持眼位正、视力好的情况下酌情减低正球镜度数。(4)部分调节性内斜视或非调节性内斜视再次验光时也应适当减少远视度数,避免出现调节麻痹。2、外斜视(1)学龄前儿童,远视力屈光不正≤+2.50D则不需配镜。超过+2.50D时以获得最好矫正视力较低度数矫正,但一般减少量不超过三分之一。(2)如果屈光不正为近视性,按散瞳验光结果给镜。3、无斜视按验光结果每1屈光度(D)减去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以矫正视力最佳为原则。4、散光度原则不予增减。按实际结果开处方。对高度散光,可酌情减量。以上第2,3两类情况也应半年至1年验光1次,根据屈光的变化换镜。(二)遮盖疗法1、常规遮盖(1)为治疗弱视的首选方法,适合中心注视或旁中心注视病人。(2)遮盖健眼,强迫弱视眼注视。(3)为避免遮盖眼视力下降,可每周放开1天。2岁以下儿童应每3天放开1天。(4)学龄儿童每月复查一次。学龄前儿童每2周复查一次。(5)弱视眼治愈后应巩固三至六个月,然后改为部分遮盖,逐渐去除遮盖。(6)辅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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