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一中消防教育常规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二、学校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三、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专干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四、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基本的消防、脱险知识,加强对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的管理。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大楼、信息楼、图书馆、体育馆、档案室都是重点防火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栋栋配齐灭火器,定期检查,严禁学生小孩生火、玩火,严禁学生使用电炉、私接电线、燃放烟花鞭炮。五、学校电工必需经常检查线路、开关,发现问题应迅速处理。六、课堂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用完后应立即清出,不得在教室内存放。七、演播室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间隔,电线要有套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应在演播室外进行。八、实验室内使用电炉必须确定位置,定量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物;通风管道保温层应使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材料;实验室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有专人负责存放在铁柜中,应随用随领;使用电烙铁,要放在不燃烧支架上,下班时应将实验室的电源切断;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许超负荷。九、各办公场地,教职工上、下班时按时开关电源。十、应加强对已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十一、学校举办大型演出、焰火晚会,应制定灭火和应急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的四十五日前向县消防队申报,未获批准者不得举办。十二、在学校的保卫人员、公寓管理员、学生会治保部成员中培训义务消防员,进行现场灭火演习。十三、学校的综治办要组织人员经常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十四、积极配合上级消防部门的工作。十五、对执行和维护本规定的师生员工、保安人员,学校给以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者,学校将严肃处理。十六、违反下列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者,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挡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