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Z60备案号:重庆市地方标准DBDB50/250—2007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XX-XX发布2008-01-01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0/250—200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钢铁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大气环境,实现《重庆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替代钢铁工业行业国家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内容
本标准未涉及范围或未涉及部分沿用国家有关最新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XX月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II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铁产量100万吨/年以上或钢产量100万吨/年以上或焦炭产量50万吨/年以上的有关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有关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