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委、卫生、药监、公安、市容、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应当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支持与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资源
第五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之理由
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第1页共6页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