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汇总篇一:案例详解《物权法》车位:规划的车位应领先满足业主需要征询:我在某楼盘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将车位的价格定得非常高(十五六万元一个),我不打算购置车位,只想租。但是开发商说车位只卖不租,依照《物权法》,小区车位应该如何归属?业主是否能够要求租赁车位?解答:《物权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业主应同开发商协商购置或者租用,开发商不同意出租,只愿意出让的话,开发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假如开发商出租或者出让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话,那业主完全能够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毕竟依照该条规定,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中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完全能够不向开发商支付这类费用。物管:业主大会可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征询:我们小区物业治理收费高,治理水平低,与业主关系紧张。依照《物权法》,我们业主能够通过什么途径来更换小区物业治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解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能够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其权利、义务包括:制定修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治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以及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资金等。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征询: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电梯、水箱)的维修、维护费用,依照《物权法》,应该由谁来支付?解答:《物权法》没有直截了当规定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征询题。但《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条应含有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之意。物业治理实践中,日常维护、维修费依法属于物业治理效劳本钱,从业主所交的治理费中支出,支出超出治理费用之外的,视物业治理的体制而有所不同:包干制的,超出部分由物业治理公司承担;酬金制的,超出部分由各业主分摊。假设公共部位的维修属中修或以上的,那么不管属于何种制度,该费用由各业主承担。有维修资金的,在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缺乏以开支的,由物业治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再向业主收回。业主对建筑物内运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征询:一些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在小区内搞各种展会,并利用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公司做各种墙体广告,或者改变会所功能,将其改成酒楼、歌厅等运营性场所。《物权法》中对此有何规定,业主该如何维护本人的利益?解答:《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运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依照前述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未经许可,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做广告牟利。关于“会所”,应考虑其性质,假如登记为“运营性用房”,那么权利人对其享有完全的使用和处分权;假如属于业主共有,那么不得擅自改变用处牟取利益。产权:3个月内要登记征询:我打算买房,现看中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依照《物权法》,假如开发商将房“一房两卖”,或者楼盘出现烂尾情况,我怎么样保护本人的权利?解答:新公布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今后实现物权,按照商定能够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能够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展产权登记。如此就能够防止“一女二嫁”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