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汇总篇一:案例详解《物权法》车位:规划的车位应领先满足业主需要征询:我在某楼盘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将车位的价格定得非常高(十五六万元一个),我不打算购置车位,只想租
但是开发商说车位只卖不租,依照《物权法》,小区车位应该如何归属
业主是否能够要求租赁车位
解答:《物权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业主应同开发商协商购置或者租用,开发商不同意出租,只愿意出让的话,开发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假如开发商出租或者出让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话,那业主完全能够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毕竟依照该条规定,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中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完全能够不向开发商支付这类费用
物管:业主大会可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征询:我们小区物业治理收费高,治理水平低,与业主关系紧张
依照《物权法》,我们业主能够通过什么途径来更换小区物业治理公司
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解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能够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其权利、义务包括:制定修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治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以及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资金等
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征询: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电梯、水箱)的维修、维护费用,依照《物权法》,应该由谁来支付
解答:《物权法》没有直截了当规定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征询题
但《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