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制度1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职工进展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活力构承担,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3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治理规定》执行。4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要素类别,由当地职业卫生治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工程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工程和检查周期。5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职工应进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作业。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在获得结果后应及时通知员工个人,员工个人应签字确认。在通知检查结果过程中应保护员工隐私。7在职业检查中如觉察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按照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8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立即离岗的职工应进展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展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9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立即进展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应按照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展定期复查。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妥善安置。10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效劳机构应标准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表》作为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材料由企业职业健康治理部门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