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二审【文书制作日期】2006
26【分类号】90006002006019【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容分类】其他【文号】(2005)民一终字第60号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
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2005)民一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北关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锐华,北京市华茂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中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苏福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树勤,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与上诉人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5日作出(2005)晋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华茂公司、杰昌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