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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立案诉标准(二)与原标准的比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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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新旧对比——追诉标准(二)与2001年追诉标准比较一、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5种立案标准提高罪名追诉标准(二)2001年追诉标准1、贷款诈骗案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2、票据诈骗案第五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金融凭证诈骗案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五十五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合同诈骗案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二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2、违法发放贷款案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四十五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完善了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二十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2、持有、使用假币案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3、变造货币案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4、逃汇案第四十六条(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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