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新旧对比——追诉标准(二)与2001年追诉标准比较一、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5种立案标准提高罪名追诉标准(二)2001年追诉标准1、贷款诈骗案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票据诈骗案第五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金融凭证诈骗案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五十五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合同诈骗案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