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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XXXX-2-23VIP免费

《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XXXX-2-23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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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5页《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这是一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由于该《条例》与广大市民、企业生产及生活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该《条例》送审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3月15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二日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2页共25页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5页(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和运输辅助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运输辅助业经营,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货运代理(配载)经营、搬运装卸经营。第三条市、县级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市容市政、工商、物价、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3页共25页第2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5页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促进节能减排,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农村物流、站(场)枢纽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建设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鼓励行业先进,督促本行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经营,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客运车辆、货运出租汽车、教练车、租赁汽车的经营权,应当按照质量招投标方式无偿、有期限取得。取得经营权的,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逾期视为放弃经营权。第4页共25页第3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5页客运车辆、货运出租汽车、教练车、租赁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九条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货运出租汽车、快递车辆、教练车等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设施、设备。第十条客运车辆、货运出租汽车、教练车的车身应当按规定统一标识,并在规定位置标设经营者名称及监督电话;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票价和里程表,并悬挂与其营运方式或线路相一致的营运标志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装置或悬挂标志灯牌。禁止在车厢内外喷涂、张贴、放置不符合规定的标志、标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经营者应当每年将客运车辆送至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类型等级复核。教练车、租赁汽车每年至少应当进行2次维护和检测。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或更新的营运车辆、教练车应当符合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有关规定。第5页共25页第4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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