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为夯实全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生产和管理,时时处于动态达标状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旗县区及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60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4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万吨/年)三年内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技改、扩建和生产等各类煤矿
第二章动态达标条件第五条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分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地质勘查阶段:勘查单位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批复
(二)项目核准阶段:按规定程序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资源配置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三)设计审查阶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查
(四)施工和监理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项目开工备案阶段:开工前取得了项目核准单位的备案回执
(六)工程施工阶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