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79页共16页第十一章农药残留法规与管理农药残留问题直接影响农药的生产和应用,进而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性以及社会公众健康
农药残留管理是指政府部门运用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把农药残留量控制在允许的水平以下,确保消费者获得安全、充足和多样化的食品及良好生态环境
农药残留管理是农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涉及法规、登记、监控和风险评价等多个部分
1农药残留管理法规农药残留管理法规的制定涉及到环境学、毒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生态学和社会学等诸多方面,因此制定农药残留管理法规应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战略性综合考虑
农药残留管理法规的制定直接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进步状态相联系,不仅反映了客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要求,也反映出本国或地区的经济、科学、教育水平和社会公众的生活水平
当今世界最迫切的需要之一是从可利用的土地上生产出足够的食物,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世界人口的需求
如果不使用农药,许多作物的产量会大大下降,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和土豆等产量可能减少到现在的一半
农药的使用保证了世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但是农药又是一类有毒物质,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可能污染农产品和环境,进而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为了实现对农药的管理,世界各国先后制定了农药管理法规
最早制定农药管理法的是法国(1905年),之后是美国(1910年)、加拿大(1927年)、德国(1937年)、澳大利亚(1945年)、日本(1948年)、英国(1952年)、瑞士(1955年)、韩国(1955年)、印度(1971年)、印度尼西亚(1973年)、马来西亚(1974年)等
一些国际组织为了加强和协调农药管理,也公布了一系列准则性文件
特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国际农药管理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FAO早在1959年就成立了一个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