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同起事故多人伤亡交强险按比例分别赔偿发布时间:2012-04-2514:12:28光明网讯(通讯员吕婕黄伟明)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名受害人伤亡,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而保险公司擅自将理赔款全部赔付给交通事故的其中一位受害人,致使事故中另外的二位受害人不能得到相应赔偿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判,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向交通事故中另外二位受害人赔偿
2010年2月14日,陈标驾驶一辆货车与卢及驾驶的一辆搭载卢彩莲和卢伟东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伟东当场死亡,卢及和卢彩莲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卢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卢伟东和卢彩莲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卢及和卢彩莲到医疗住院治疗,卢及花费医疗费1991
15元;卢彩莲花费医疗费72403
25元,并构成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多等级伤残
陈标驾驶的货车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保险限额110000元、医疗费保险限精品文档精品文档额10000元
事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支付给陈标86628元赔偿金,陈标将该款全部支付给死者卢伟东的家属
卢及和卢彩莲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为此,卢及和卢彩莲二人分别向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卢及各项经济损失共2743
15元;赔偿卢彩莲各项经济损失共172812
25元,不足部分由陈标按其在事故中责任大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根据受害人损失的按比例分别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死亡伤残保险限额110000元和医疗费保险限额10000元应由在事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