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被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七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