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城乡规划法》与《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草案对比稿(为删除内容,为新增内容)一、第五条《条例》原条文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条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议修改稿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修改理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法》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规划条例》应当有所体现,增加相应内容
第2页共36页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6页二、第十条第一款《条例》原条文第十条第一款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乡规划法》条文第十六条第一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建议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