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育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0年教师工资改革一.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目前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
达到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
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
办好学校,要靠90%以上教师
以教师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大部分教师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
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
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
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二、教师的收入教师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定:小学教师2000元,初中教师2300元,高中教师2500元,大专教师2800元,大学教师3000元
(随国民经济增长)2.教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教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3.课时工资
:课时补贴按照实际上课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教师多代课,特别是年轻教师精力充沛,他们多代课,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学期和学年奖金(取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