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9页浅谈与执行股权相关的几个问题《公司法》颁布之前,股权的概念是以投资权益的形式出现的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
”1993年的《公司法》中首次出现了股权的概念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投资权益与股权列为可执行标的,从而确立了我国司法机关执行公司内部股权分红股息和红利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
一、执行股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投资权益与股权《执行规定》第53—55条中使用了投资权益或股权
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
投资权益的主体是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因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也可因参与成立合伙企业而投资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向土地山林投资,这些因其它投资而取得的财产权益应该是投资权益
而股权属于公司法中的概念,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之外的法权
投资权益的范畴要大于股权的范畴
对于《执行规定》第53—55条应当这样理解: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以及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
2、出资与股权出资与股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的资本称之为出资,法定的表现形式是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的资本称之为股份,法定的表现形式为股票
①2005年《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执行公司中的股权确立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3、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权能否被强制执行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情况时有发生,②但公司却为其开据了出资证明书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该股东的股权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