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的规范文本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六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质办[2005]2号)和南方电监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与其拟申请资质相关的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适用于承装、承修、承试类)2、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事务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适用于承装、承修、承试类)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实报告(适用于承装、承修、承试类)4、各专业实验场、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实报告(适用于承试类)5、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承装、承修、承试工程收入审核报告(适用于承装、承修和承试类1至3级资质)(一)报告时点的确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报告,报告中采用数据的基准日距许可申请受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规范申请资质的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主要有两种:一是常规的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一是为本次申请资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如果申请单位报送的是常规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应以附件的形式明确其拟申请资质相适应的净资产审核、近三年收入审核、主要设备机具的实物核实和资产核实状况、经营场所实地资产核实报告,如果申请承试类的还应有实验场、户内试验厅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并明确发表审核意见
如果申请单位报送的是为本次申请资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单位可以将与其拟申请资质相适应的核查报告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