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保全单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产采取某些保护措施
书面上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涉外的财产保全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保全,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诉讼标的在国外或者双方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于国外
涉外的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
但涉外的财产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题不同
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只能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
当事人既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
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而不是15日
3、对保全财产的监督机制不同
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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