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一定数量并具有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两名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三)健全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六条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会计、工程、经济等);(三)具有一定的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四)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六)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和职业谨慎态度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