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煤炭产品产销存台账》2
《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存台账》3
《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产销存月报表》4
《煤炭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成本月报表》5
《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核查表(一)》6
《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核查表(二)》7
《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审核工作报告》二○一○年八月一日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信息管税、制度管人、内控促廉”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包括兼营煤炭生产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区划、税源规模及分布情况,对本辖区的煤炭生产企业采取属地管辖或指定管辖的办法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分级实施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需要,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开展工作、落实责任的过程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源结构状况和本单位实际,适1时建立、调整专业化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以满足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需要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与财政、地税、公安和煤炭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交换与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及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煤炭生产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定期清查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督促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煤炭生产企业和兼营煤炭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