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1995年9月1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