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放射防护工作由“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全权负责处理。组长:范伟伦成员:滕晓静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3、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第1页共9页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四、设备维修保养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五、监督检查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第二篇: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第2页共9页摄影技术。(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9)工作人员在使用x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10)施行x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人员应在机房外等候,对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1)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合理选用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熟练掌握暗室的操作技术。第三篇: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二、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