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精神卫生工作是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增长机制,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对精神卫生工作进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行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财政、人事、教育、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和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第七条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