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的法律限度从化市民乐中学陈国龙3学生管理合法化:原则与要求1学生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冲突2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4学校侵权行为的防范:对策与措施学生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冲突从两个文件说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学生安全”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学生保护中的权利冲突“范跑跑”事件与“杨不管”事件:如何界定对学生的保护义务
学生管理中的权利冲突“雷梦佳事件”:如何区分正当管理行为与侵权行为
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一)中小学生的法律身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行为能力:认知能力、判断能力、预见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学校“保护义务”的性质流行观点:监护(委托监护、临时监护、监护权的转移)立法: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二)学校“保护义务”的内容安全教育•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消除危险;•对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教育活动,事前强调规则,提醒安全;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饮食卫生、安全保卫等),制定合理、明确的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行为规范制度;•确保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学)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初中);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安全教育的实施途径(中学)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强调学科、活动渗透与专题教育结合,贯穿学校教育各个环节
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