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正犯实行着手摘要:间接正犯实行的着手是实行行为着手的一种特殊形态,故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应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理论为依据,还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特征为依据,同时对间接正犯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可以得出间接正犯的着手应采纳“被利用者说”的结论
关键词: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着手
间接正犯实行着手问题是一个在刑法学界备受争议的问题,而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更具有重大的实践性意义
一、间接正犯实行着手的理论争议
理论界关于间接正犯实行着手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利用者说”,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开始实施利用或诱致他人的行为时,就是间接正犯的着手
由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被利用者的“行为”仅仅是间接正犯犯罪当中的一种中间现象或“中介”,其不能称作实行行为
因此,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也就只能存在于利用者的利用行为中
日本学者大冢仁教授认为:“诱致(利用)行为中包含着某种现实的危险性
既然是实行行为,诱致行为也应该与一般的实行行为一样,必须包含着现实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1]该说得到了日本理论学界的广泛支持,台湾多数学者也支持“利用者说”,我国大陆学者陈兴良教授也赞成该说
“被利用者说”,即被利用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之时才是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
该说认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利用者的利用行为由于无法形成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多只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有被利用者现实进行的身体动静,才是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所以,也只有被利用者开始进行作为被利用的工具的身体动静时,才能认定为间接正犯的着手
弗兰克认为:“间接正犯是利用中介者进行犯罪的形态,因此,其实行的着手不能早于中介者的着手
”[2]该说得到了日本的判例、少数学者及德国通说的赞同
“个别化说”,此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以利用者开始实施利用他人的行为时,即为间接正犯的着手;而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间接